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謝宛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謝宛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