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 陳詠霖陳泰源 相對人 胡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雖稱其已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7710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繫屬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事件云云,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事件乃聲請人就另件本院100年司執字第9526號執行事件所為之異議之訴,並非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上開執行事件所提起之異議之訴,是聲請人既尚未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上開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本院自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停止上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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