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霖指定辯護人徐一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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