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О二號
被告甲○○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多次在其男友乙○○位於桃園縣中安非他命,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號五樓查獲,並在其與男友乙○○一組等情,業經被告甲○○於歷次扣案可證,而其之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北巿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其施用安非他命犯行甚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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