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泓信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泓信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三所示一0三年四月十九日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之聲請駁回(即附表編號三所示一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理由
一、查受刑人蘇泓信因犯如附表編號1、2編號3所示103年4月19日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且均在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確定日103年6月16日之前(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此部分應予准許。
二、至於附表編號3所示103年8月28日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在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確定日103年6月16日之後,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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