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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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86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4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