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7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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