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偉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偉智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26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為不起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然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
0.29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毒品1包,經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0.29公克),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