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聲請人 蔡佳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4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嘉忠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250,000元│IH0000000│101年7月11日│││ 蔡嘉晉 │信用合作社東湖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