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上訴人大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永慶 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