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薛文仁 上列聲請人薛文仁因與相對人 吳媽 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薛文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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