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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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74號聲請人單文程相對人 呂瑞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瑞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瑞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釋明具體之利息起算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
四、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利息之利率(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無請求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