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請人 葉陳阿桃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李金桃 、 黃譓樺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ꆼ補相對人李金桃、黃譓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