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昌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具保人 石振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振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石振嘉前因被告劉昌恭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劉昌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一紙、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二份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