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802號
原   告 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兆智
訴訟代理人  葉春蘭
被   告  鄭玉葉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文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4時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陳報捷運新巢公寓大廈專有部
分全部面積總合資料,或提出位於捷運新巢公寓大廈建物所屬建
號建物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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