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傳信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宜晨
訴訟代理人 王國隆
洪耀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屏簡字第190號確認土地通行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3,616元(計算式○○○鄉○○段81之10地號土地
之申報現值每平方公尺3,280元×通行面積12平方公尺×0.04×
15年=23,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