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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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 吳泰岳 相對人 黃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積欠聲請人債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5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96年5月10日至97年5月9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黃冠穎。詎已屆清償期,相對人仍未能清償債務,積欠本金及違約金等遠逾新臺幣2,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愛蘭││223│建│234.83│全部│黃冠穎│└──┴───┴────┴────┴────┴────────┴─┴─────────┴──────┴──────┘※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