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明枝
複 代理人 楊振德
被 告 張祖瑋 (原名 張家鳴 )
張閎雅 (原名 張景強 )
林羿秀 (原名 林麗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