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2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被   告  黃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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