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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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772號、第1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明雪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強制戒治並執行後,經評定無繼續戒治必要,於民國104年1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士簡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2月8日已執行完畢),嗣於108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109年1月8日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於109年3月19日10時10分許前某時及同年4月23日15時40分前某時,先後在臺北市大同區大同公園附近○○○區○○街附近公園,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入香菸內施用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警方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驗尿液後送驗,鑑驗結果均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行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偵查中,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於起訴案件,係至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繫屬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強調「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對於同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所謂「
3年後(內)再犯」,自應跳脫以往窠臼,以「3年」為期,建立「定期治療」之模式。準此,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中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參照)。是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於109年7月15日後始繫屬於法院,且被告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係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後再犯者,應先經觀察、勒戒,則檢察官若未將被告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程序顯係違背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
2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強制戒治,於104年1月9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4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雖屢犯施用毒品罪,然均未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分別於109年3月19日10時10分、同年4月23日15時40分前某時,分別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距離最近一次即前述因施用毒品犯行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104年1月9日,均已逾3年,且本案係於109年8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
8月20日士檢家忠109毒偵772字第109903641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本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規定,由檢察官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始為適法,則檢察官未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即逕行將被告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