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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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國立政治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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