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抗告人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士林律師公會同上士林律師公會籌備會同上兼代表人乙○○同上上列抗告人等因甲○○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五五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乙○○等聲請原審九十六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八十四號貪污等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該案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其當事人為檢察官、被告甲○○、余文。抗告人等非該案之當事人,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得聲請推事(法官)迴避之規定不合。因認彼等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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