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6號原告 翁美琪 訴訟代理人 葉維川 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蔡文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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