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66號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丙○○、乙○○、甲○○、己○○間因99年度訴字第76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