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71號
債權人 江振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耕毅 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被繼承人廖耕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㈢陳報廖耕毅之繼承人姓名為何?及住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