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71號

債權人 江振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耕毅 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被繼承人廖耕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㈢陳報廖耕毅之繼承人姓名為何?及住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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