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材 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 律師上訴人松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芳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 陳龍祺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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