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669號
原   告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宏瑞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瑞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09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