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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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58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黃朝陽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3,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