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58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黃朝陽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3,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