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慶師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