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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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0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陳明美 原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31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87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