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包裝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范鈺溢 因施用毒品,本署已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號),查扣之毒品海洛因兩包(淨重零點零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可參,聲請人誤載為零點一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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