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0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成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五七號被告李志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為不起訴處分後確定在案。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0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一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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