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豐銘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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