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豐銘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石豐銘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