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63號抗告人 陳珍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愛玉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
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民國10
7年1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352頁)。惟抗告人逾期未繳納,亦有裁判費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見原審卷第367、37
2頁),原審據此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核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王韻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