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龔志雄 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隆謙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14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本國無資力之人,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向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法扶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憑(見本院卷3至7頁),且審酌聲請人於原審攻擊防禦之內容(見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卷12至15頁),聲請人之請求,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於107年12月22日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