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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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兆祥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段誠綱 律師 陳彥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兆祥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兆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4項、第12條第4項持有槍彈罪等,依卷內事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之重罪,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予以羈押,至108年3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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