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658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865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7年3月31日│150,000元│88年9月30日│TS189827│├──┼─────────┼───────────┼──────────┼───────────┤│002│87年3月31日│150,000元│89年9月30日│TS189828│├──┼─────────┼───────────┼──────────┼───────────┤│003│87年3月31日│150,000元│90年9月30日│TS189829│├──┼─────────┼───────────┼──────────┼───────────┤│004│87年3月31日│150,000元│91年9月30日│TS189830│├──┼─────────┼───────────┼──────────┼───────────┤│005│87年3月31日│150,000元│92年9月30日│TS189831│├──┼─────────┼───────────┼──────────┼───────────┤│006│87年3月31日│150,000元│93年9月30日│TS189832│├──┼─────────┼───────────┼──────────┼───────────┤│007│87年3月31日│150,000元│94年9月30日│TS189833│├──┼─────────┼───────────┼──────────┼───────────┤│008│87年3月31日│150,000元│95年9月30日│TS189834│├──┼─────────┼───────────┼──────────┼───────────┤│009│87年3月31日│150,000元│96年9月30日│TS189835│├──┼─────────┼───────────┼──────────┼───────────┤│010│87年3月31日│150,000元│97年9月30日│TS18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