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5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丙○○共同於民國97年1月17日向聲請人①乙○○②甲○○借用新臺幣(下同)①400,000元②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4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8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94│建│370.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丁○○││甲○○、乙○○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32│台南縣安定鄉│台南縣安│2層樓房│10│92│19│平│全│││3│下洲子12之3│定鄉港子│加強磚造│2.│.0│4.│方│││││號│尾段94地││74│6│80│公││││││號│││││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甲○○、乙○○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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