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告乙○○被告甲○○○
16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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