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97號聲請人 宋慕郊 相對人王驊相對人 李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驊、李德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李聯遠 之繼承系統表
二、相對人王驊、李德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