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97號聲請人 宋慕郊 相對人王驊相對人 李德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李聯遠 於民國84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8月10日,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4年8月1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李聯遠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嗣本件抵押義務人李聯遠於民國98年4月15日死亡,該不動產全部應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配偶王驊、子女 李讚芳李麗雲李麗琴李麗芬 共同繼承,其中繼承人李讚芳、李麗雲、李麗琴、李麗芬均聲請拋棄繼承,應由其李讚芳之女 李姿瑩 、李麗雲之女 張益泓 及其子 張娟青 、李麗琴之女 施怡瑛 及其子 施育欽 、李麗芬之女 鍾文敏 共同繼承,然李姿瑩、張益泓、張娟青、施怡瑛、施育欽、鍾文敏亦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本院98年度 司繼 字第1748號函准予備查,又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李聯遠之父 李篇 、母 李歐枝美 均先於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李聯遠死亡,故由其第三順位繼承人 李杉山 、李德昌、 車李票 、林 李櫻桃 共同繼承,其中李杉山、車李票、 林李櫻桃 均聲請拋棄繼承,復經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1882、2233、2496號函准予備查,準此,應由王驊、李德昌為李聯遠之繼承人,而共同繼承系爭不動產,故本件應以王驊、李德昌為相對人,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