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薛堂聰 即 薛麗君 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薛麗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1日起至134年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薛麗君於94年1月14日各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1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①100年6月25日②100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737,094元②920,31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薛麗君於100年5月18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薛堂聰既為債務人薛麗君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相對人薛堂聰承受被繼承人薛麗君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惟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各2件、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75│建│84.54│全部│├──┼───┼────┼───┼──┼─┼────┼────┤│002│台南市○○區○○○段│276│建│0.84│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地│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3│台南市南區中│台南市南│3層樓房│43│51│51│6.│44│19│平│鋼筋│18│平│全部│││4│華南路2段1○○○區○○段│鋼筋混凝│.2│.1│.1│06│.6│6.│方│混凝│.4│方│││││巷27號│275地號│土構造│6│4│4││1│21│公│土構│8│公││││││││││││││尺│造││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