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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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倩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倩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倩文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準此,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更定執行刑時,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本件受刑人先後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如附表編號8之罪為本院判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說明,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前揭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罪刑之結果,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前述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均係犯竊盜罪,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18號│第2418號│第2418號│第241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案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案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94號│第2194號│第2194號│第2194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105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18號│第2418號│第2418號│第39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花蓮地院│││││││││最後├────┼──────────┼──────────┼──────────┼──────────┤│││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65號│││案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106年4月20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花蓮地院│││││││││確定├────┼──────────┼──────────┼──────────┼──────────┤│││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42號│106年度簡字第65號│││案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4日│106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94號│第2194號│第2194號│第1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