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均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反訴被告和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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