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沈桂香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複代理人 蘇三銳 被告 徐錦樞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五年度家上字第六五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沈桂香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被告徐錦樞於101年4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向被告之母徐葉○○購買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62分之128)(102年10月17日地籍圖重測,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號、000-00地號、000-00地號)及其上000建號(重測前為○○段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被告竟於103年3月24日(嗣更正為103年3月5日)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之母 徐葉庚妹 ,並於103年3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原告亦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與被告之母徐葉庚妹間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即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5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被告上開行為顯有侵害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原告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語。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該案業已判決,然被告之母徐葉○○不服,提起上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足參。而原告是否得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被告上開贈與行為是否有侵害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以及被告與被告之母徐葉庚妹上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得撤銷,涉及本件被告婚後財產之範圍,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