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陳柏宇 被告 楊瑞猛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簡字第17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余欣璇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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