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詩淵 被上訴人即被告絕色旅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詩鈴 被告李詩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逾期未據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