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關於「法官楊千儀」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若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若美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賴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