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謝傑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95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亞君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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